《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4月1日起施行加大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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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為進一步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平衡好各方面利益關系,《辦法》在堅持承包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明確收回、調整、分割承包地的條件和程序,加強對嫁出女、娶入女和入贅男的權益保障,并保障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三處處長王雅麗說。

王雅麗表示,《辦法》加大了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保障,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為了保障承包方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同時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防止“非農化”,《辦法》規定,承包方對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有權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補償的權利。承包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為規范代耕代種行為,《辦法》明確規定,代耕期間,代耕者按照與發包方的約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時履行承包方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包方要求恢復耕作時應對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補償。


時間:2024-01-13 08:52:05 來源:陜西日報 閱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