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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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4年1月27日在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李曉英


各位代表:

我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委托,現對《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1年頒布實施,2016年作了修訂。條例實施以來,對規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作了修改,為做好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實施立法法,適應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及時跟進修改我省條例,對于健全立法機制、完善立法程序、規范立法活動、維護法制統一,進一步發揮地方立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條例基本思路和工作過程

在條例修改過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將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新任務新要求予以明確;二是嚴格對照立法法的修改,對不一致或者不完善的內容進行修改;三是認真總結提煉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四是為保持法規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

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的修改工作,并作出具體安排部署。在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深入研究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廣泛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的市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赴基層開展立法調研,組織召開立法咨詢專家論證會,認真研究、反復修改形成條例修正草案,經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決定提請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在提請審議之前,將修正草案印發省十四屆人大代表,并組織部署集中研讀討論,經再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草案)》。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共40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充實總則部分內容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修改后的憲法規定,對總則進行完善、充實。一是明確地方立法的指導思想。規定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修正草案第二條)。二是概括規定地方立法基本原則。明確地方立法應當遵循立法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強調地方立法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體現地方特色(修正草案第三條)。三是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新機制。對堅持和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發揮人大主導作用、開展區域協同立法作出規定(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二)完善地方立法權限、工作機制和審議程序

一是擴充設區的市立法權限。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同時增加了“基層治理”立法事項(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二是突出依法立法。明確要求在審議過程中對法規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予以說明(修正草案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完善了備案審查中涉及合法性問題審查和處理的規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三是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及有關事項。根據立法實踐,按照常委會審議法規案的次序,將“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為相應審議次數的法規草案“審議稿”(修正草案第十條)。完善常委會審議法規案的例外程序,對增加審議次數和法規案經一次審議交付表決的兩類情形及相關程序作了明確(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審議審查質量,明確規定對提請審議的法規案進行評估和說明(修正草案第十四條),并增加了延期審議的規定(修正草案第十六條)。四是對立法規劃計劃的編制實施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立法規劃計劃編制、批準、實施的程序和相關責任,強調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立改廢釋,增強地方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計劃相銜接(修正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五是明確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完善了省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啟動的情形,明確了制定機關的清理職責(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六是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對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要求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意見建議(修正草案第八條)。

(三)加強立法宣傳

一是強化宣傳解讀。要求將法制宣傳貫穿于立法全過程,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二是落實普法責任。規定將有關省地方性法規納入普法宣傳教育規劃計劃;三是明確公布事項。明確地方性法規公布后,法規文本以及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等應當一并公布(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四)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補充的相關內容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對涉及監察委員會的有關內容作了補充完善(修正草案第四十條第四項)。

另外,草案還對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省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法規性決定的適用和立法技術規范編制等內容作出規定。

此外,對條例的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內容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完善。

以上說明連同《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草案)》,請予審議。


時間:2024-02-02 08:31:19 來源:陜西日報 閱讀數: